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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1日)
第 7-1 條
護理師經完成專科護理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護理師證書。

前項專科護理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各相關專科護理學會辦理初審工作。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護理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護理師之甄審。

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