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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 二 章 研究計畫之審查 ( 108年01月02日)
第 9 條
研究人員未隸屬研究機構或未與研究機構合作所為之研究計畫,應經任一研究機構之審查會或非屬研究機構之獨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