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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110年10月12日)
第 11 條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