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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110年10月12日)
第 13 條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未能依前條第三款限定之日期完成開放使用者,得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及床數分期開放之具體計畫書,申請展延:
一、依法應辦理機構基地土地用途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處理或其他事項,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時效影響。
二、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傳染病或其他事件影響。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該機構之事由。

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第二條及第四條第一項有關申請設置或擴充許可之規定;因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申請展延者,各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