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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 110年10月12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擴充,指護理之家擴增總樓地板面積或增設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