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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 104年12月30日)
第 23 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

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