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4年12月30日)
第 26 條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