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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四 章 罰則 ( 104年12月30日)
第 27 條
醫院未依第四條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或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