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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光人員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師證書者,得充驗光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光生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驗光生證書者,得充驗光生。

本法所稱之驗光人員,指前二項之驗光師及驗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