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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 113年01月22日)
第 10 條
醫倫會應製作會議紀錄,與審查案件之文件、資料一併保存至會議召開後至少七年,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之專責機構隨時調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