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醫倫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委員包含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醫院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委員應訂有任期,連聘得連任。
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出席委員應包含醫院外之委員一人以上,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醫倫會召開審查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醫倫會就醫療急迫個案,得指定三人以上委員進行書面審查,經書面審查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後行之,並於事後報醫倫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