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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公告金額所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