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公告金額所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之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三。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之社福法人,其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得準用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