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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 108年02月01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