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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一 節 財務報告內容 ( 108年02月01日)
第 21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