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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一 節 財務報告內容 ( 108年02月01日)
第 19 條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如附表一)。
(二)收支餘絀表(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如附表四)。
(五)附註或附表。
二、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第 20 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

前項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第 21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允當表達社福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者,應於改正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