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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5 條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