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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一 節 通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5 條
社福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第 6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會計處理,其會計事項包括資產、負債、淨值、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

第 7 條
社福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
四、會計帳簿。
五、會計項目。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