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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2月01日)
第 17 條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