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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 108年02月01日)
第 18 條
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下列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
一、董事長。
二、執行長或與執行長職位相當之人。
三、主辦會計人員。

前項記帳憑證,得由董事長授權前項第二款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