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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法人),指從事公益性衛生事務為目的,經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