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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4 條
衛生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其決算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