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六 節 附註或附表 ( 108年02月01日)
第 42 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