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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財務報告編製 第 二 節 資產負債表 ( 108年02月01日)
第 22 條
資產負債表之表達如下:
一、資產。
(一)流動資產。
(二)非流動資產。
二、負債。
(一)流動負債。
(二)非流動負債。
三、淨資產。
(一)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
(二)暫時限制用途淨資產。
(三)無限制用途淨資產。

第 23 條
流動資產,指下列各項資產:
一、因營運所產生之資產,預期將於衛生法人之正常營運週期中變現、消耗或意圖出售者。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資產。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之資產。
四、現金及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

第 24 條
前條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現金及約當現金:指庫存現金、活期存款及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風險甚小之短期並具高度流動性之定期存款或投資。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供交易或原始認列時被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被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非衍生金融資產,應以公允價值衡量。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指投資於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金融資產。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流動:指持有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務工具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在一年內到期之部分,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七、應收票據:指衛生法人應收之各種票據。
(一)應收票據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票面金額衡量。
(二)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揭露。
(三)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運而發生之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四)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八、應收帳款:指衛生法人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二)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單獨列示。
(三)分期付款銷貨之未實現利息收入,應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已提供擔保者,應予揭露。
(六)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七)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九、應收捐贈款:指因捐贈人承諾贈與現金或其他資產而發生之債權。
(一)應收捐贈款必須有可供辨明之文件證明承諾之提出與收到之承諾。
(二)應收捐贈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捐贈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三)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捐贈款,應單獨列示。
(四)收回期間超過一年部分,應揭露各年度預期收回之金額。
(五)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
(六)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應收捐贈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應收捐贈款之減項。
十、其他應收款:指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應收捐贈款之應收款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
(二)其他應收款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呆帳亦應比照分別列示。
十一、本期所得稅資產:指已支付所得稅金額超過本期及前期應付金額之部分。
十二、存貨:指持有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者;或正在製造過程中以供正常營運過程出售者;或將於製造過程或勞務提供過程中消耗之原料或物料。
十三、預付款項:指預為支付之各項成本或費用,包括預付費用及預付購料款等。
十四、其他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十三款之流動資產。

不能歸屬於前項流動資產之各類資產,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第 25 條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目非流動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金及投資。
二、投資性不動產。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四、無形資產。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其他非流動資產。

第 26 條
前條第一款基金及投資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基金:指衛生法人之登記基金、因捐贈人限制之受贈資產及經董事會決議為特定用途所提撥之資產,而需專戶儲存者。基金提存所根據之法令、捐贈人之限制或議案等,應予附註揭露。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
四、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務工具投資-非流動。
六、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
七、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指持有具重大影響力或控制能力之權益工具投資。
八、其他長期投資。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各項投資,有提供作質或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揭露。

第 27 條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投資性不動產,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具,而由衛生法人所持有或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之不動產。

投資性不動產應按其成本原始認列,後續衡量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之帳面金額列示。

第 28 條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指用於商品或勞務之生產或提供、出租予他人或供管理目的而持有,且預期使用期間超過一年之有形資產。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原始成本及後續成本認列。原始成本包括購買價格、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任何直接可歸屬成本,後續成本包括後續為增添、部分重置或維修該項目所發生之成本。

衛生法人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就第一項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依客觀證據評估其有無減損。有減損證據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認列減損損失金額。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所有權受限制及供作負債擔保之事實與金額,應予揭露。

第 29 條
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電腦軟體等。

具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應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無明確經濟效益期限之無形資產,得以合理有系統之方法分期攤銷或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除受委託研究,其成本依契約可全數收回者外,須於發生當期認列至損益。但發展支出符合資產認列條件者,得列為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應以成本減除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無形資產攤銷期限及計算方法,應予揭露。

第 30 條
第二十五條第五款遞延所得稅資產,指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未使用課稅損失遞轉後期及未使用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有關之未來期間可回收所得稅金額。

第 31 條
第二十五條第六款其他非流動資產,指不能歸屬於前五條之非流動資產。

第 32 條
流動負債,指下列各項負債:
一、衛生法人因營運而發生,且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清償之負債。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之負債。
三、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清償之負債,即使該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至通過財務報表前已完成長期性之再融資或重新安排付款協議。
四、衛生法人不能無條件將清償期限遞延至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之負債。

第 33 條
前條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會計項目:
一、短期借款:指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或透支之款項。
(一)應依借款種類註明借款性質、保證情形及利率區間,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二)向金融機構、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之款項,應分別揭露。
二、應付票據:指衛生法人應付之各種票據。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票據,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存出保證用之票據,於保證之責任終止時可收回註銷者,得不列為流動負債,但應揭露保證之性質及金額。
三、應付帳款:指因賒購原物料、商品或勞務所發生之債務。
(一)因營運而發生與非因營運而發生者,應分別列示。
(二)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
(三)已提供擔保品者,應揭露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
四、應付捐贈款:指因對他人為捐贈承諾而發生之應付款項。有條件捐贈承諾則應俟條件滿足後,方認列為負債。若衛生法人保留撤銷承諾之權利,該捐贈承諾不應認列為負債。
五、其他應付款:指不屬於應付票據、應付帳款及應付捐贈款之應付款項,如應付薪資、應付稅捐等。
六、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七、預收款項:指預為收納之各種款項;其應按主要類別分別列示,有特別約定事項者,應予揭露。
八、遞延收入-流動:指因下列事件所發生之預收款項:
(一)捐贈人得撤銷或要求返還移轉予衛生法人之資產。
(二)條件達成或免除前之附條件捐贈承諾。
(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所認列之流動遞延收入。
九、其他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八款之流動負債。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付捐贈款及其他應付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折現金額影響不大者,得以交易金額衡量。

第 34 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目非流動負債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長期借款:指到期日在一年以上之借款。
(一)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二)應揭露其內容、到期日、利率、擔保品名稱、帳面金額及其他約定重要限制條款;其以外幣或按外幣兌換率折算償還者,應註明外幣名稱及金額。
(三)向員工及關係人借入之長期款項,應分別揭露。
二、長期應付票據及款項:指付款期間在一年以上之應付票據、應付帳款,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三、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
四、遞延收入-非流動:指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一號「政府補助及政府輔助」所認列之非流動遞延收入。
五、其他非流動負債:指不能歸屬於前四款之其他非流動負債。

第 35 條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淨資產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指因法令或捐贈人所設之約定而永久受限之淨資產,且該約定不能因時間之經過而解除,亦無法因衛生法人之行動而排除。
二、暫時限制用途淨資產:指因法令或捐贈人所設之約定而暫時受限之淨資產,該約定可因時間之經過而解除,或因衛生法人之行動而達成或排除。
三、無限制用途淨資產:指未因法令或捐贈人所設之約定而受限之淨資產。

財務報表應附註揭露下列事項:
一、永久限制用途淨資產及暫時限制淨資產之受限原因、種類及金額。
二、依法令或董事會因特殊目的就無限制用途淨資產中提撥之金額及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