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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6月03日)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