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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10 條
醫院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