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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13-1 條
前條個人資料檔案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訂定並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措施。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措施及使用時機。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措施。
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措施。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措施。

前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