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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17 條
醫院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參酌安全維護計畫執行狀況、技術發展、法令依據修正及其他因素,檢視所定安全維護計畫之合宜性,必要時應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