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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8 條
醫院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醫院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國際傳輸電子病歷時,並應符合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