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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9月23日)
第 9 條
醫院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

前項告知,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