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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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 111年02月22日)
第 10 條
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最近三個月內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繳納執業執照費,滅失者並填具具結書,毀損者並檢具原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