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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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
( 111年02月22日)
第 13 條
公共衛生師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及積分之採認(以下稱課程認定、積分採認),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相關專業團體(以下稱辦理團體)辦理。
前項辦理團體之資格如下:
一、全國性之公共衛生有關學會或公共衛生師公會。
二、設立滿三年。
三、會員中執業公共衛生師占全國執業人數,達百分之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