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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三 章 繼續教育 ( 111年02月22日)
第 14 條
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