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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 111年02月22日)
第 5 條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所定之文件:
一、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登記執業處所之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