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 111年02月22日)
第 6 條
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登記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