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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 111年02月22日)
第 8 條
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後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執照應登載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公共衛生師歇業後申請執業執照,符合第五條第二款所定情形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與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同;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為自重行申請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