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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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二 章 執業登記及更新
( 111年02月22日)
第 9 條
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其新發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