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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02日)
第 10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由委員二人先行審查,作成審查意見後,提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