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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02日)
第 16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護照號碼。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懲戒理由及法律依據。
六、出席委員及迴避之情形。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請求期限及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