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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二章 懲戒處理程序 ( 111年03月02日)
第 17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書正本,應送達被付懲戒人與其所屬之公共衛生師公會及執業登記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