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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11年03月02日)
第 5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