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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11年03月02日)
第 6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各該設置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