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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四 章 醫療事故預防 ( 111年06月22日)
第 37 條
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