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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8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