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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應於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前項評析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