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應於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前項評析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