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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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3 條
受託法人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醫療爭議評析申請案件受理及審查作業。
二、人才庫之建置及培訓。
三、醫療爭議評析案件資料庫之建置及分析。
四、其他與醫療爭議評析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