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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託法人不予受理:
一、案件經調處、調解、仲裁成立,或當事人已和解。
二、就同一案件重複申請。
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不得受理之情形。

調解會提出申請時,應整理爭點,一併提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分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