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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 112年12月28日)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評析意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案例編號。
二、調解會。
三、醫療爭議之爭點。
四、醫療爭議評析意見。

前項第四款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應依病歷資料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作成醫學專業性意見。

受託法人應將評析意見書逕送調解會,不另提供案件當事人,亦不對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