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專家委員及評析小組辦理醫療爭議個案評析審查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中立之立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爭議案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爭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曾任或現任爭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曾為或現為爭議案件之證人。
五、本人與爭議案件之當事人現有或於三年內曾有聘僱、委任、合夥或其他可能影響職務行使之關係。
六、曾任該案專業諮詢者。
七、其他有具體事實,自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