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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四 章 調解會之運作及調解程序 ( 112年12月28日)
第 14 條
調解會收受調解申請書、檢察官或法院移付調解事件後,得視案件情形,指定具該醫療爭議專業領域或法學專業背景之調解委員先行釐清醫療爭議之所在。